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581民初656号 原告: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东苑街道兰台路13号易联科技园2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8849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飚,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峡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屹峡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熊飚、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屹峡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劳人仲决字(2023)2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错误数额进行纠正,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8元;2、请求法院对裁决书第三项合计金额进行纠正,判令原告应支付内容合计888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都劳人仲决字(2023)2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计算金额错误,依法应当纠正。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应适用劳动关系解除时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被告的停工留薪期截止2021年1月28日,且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20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110元,以此标准计算的金额为56888元(71110×80%),加上停工留薪期工资31998元,合计共88886元。综上所述,仲裁裁决数额计算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与法律规定和事实不符,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时,原告向被告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22年11月份。2021年1月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在2021年12月被告还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并非停工留薪期结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在伤情稳定或治疗结束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上年度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应按照2021年的标准81540元计算,因此原告主张按2020年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7日***在屹峡峰公司承建的宜都交投金科府项目工地发生事故受伤,屹峡峰公司为***缴纳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2020年9月14日经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28日经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致残九级,2022年12月9日经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停工留薪期六个月(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屹峡峰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15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0元;2、被申请人屹峡峰公司协助***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如不配合则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相应损失54360元。2023年2月22日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都劳人仲决字(202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998元;三、以上裁决内容合计9723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适用的是湖北省202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1540元。屹峡峰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以湖北省202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71110元为基数,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当适用湖北省哪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是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先决条件,其后才涉及工伤职工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件。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9月2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12月申请仲裁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应当认定为2021年度,故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湖北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795元(年平均工资8154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屹峡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998元,合计972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湖北屹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将生效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支行 账号 6224121210631728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须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自动履行提示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本院报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法院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且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又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宜另以附言、摘要等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