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797号
原告:*****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城**花园小区。
负责人:张新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予让桥办事处界家屯写字楼1-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赵河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召鑫,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襄都北路予让桥办事处界家屯写字楼1-5、1-6、2-4、2-5室。
法定代表人:路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为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靛市街生活区2#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为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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