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376号
原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248602XH。
法定代表人:张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球,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顺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闹店镇刘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05724643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顺义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33元,减半收取计21016.5元,由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