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2546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铭建筑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铭建筑公司、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费用133942.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裕铭建筑公司、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份,*******邀请在裕铭建筑公司承建的小池镇德旺文体产业园从事扎钢筋工作,计时工资为每天220元。2018年8月7日上午,***在一栋楼四楼阳台扎钢筋时不慎坠落,摔在三楼阳台上。***受伤后被***、***等人送往小池镇卫生院就诊,后转至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药费1.10万余元。裕铭建筑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用。因裕铭建筑公司为工程施工人员在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投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对***医药费理赔了9920元。2019年6月11日,经黄冈楚剑司法技术鉴定所鉴定,***伤情定残为十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系劳动争议,仲裁系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本案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