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民初2546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铭建筑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铭建筑公司、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费用133942.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裕铭建筑公司、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份,*******邀请在裕铭建筑公司承建的小池镇德旺文体产业园从事扎钢筋工作,计时工资为每天220元。2018年8月7日上午,***在一栋楼四楼阳台扎钢筋时不慎坠落,摔在三楼阳台上。***受伤后被***、***等人送往小池镇卫生院就诊,后转至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药费1.10万余元。裕铭建筑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用。因裕铭建筑公司为工程施工人员在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投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太平洋财保黄冈公司对***医药费理赔了9920元。2019年6月11日,经黄冈楚剑司法技术鉴定所鉴定,***伤情定残为十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系劳动争议,仲裁系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本案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