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1127执387号
黄梅县四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梅县四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黄梅县四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领取了标的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该案依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你: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