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2民初2008号
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琴湖路118号F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99661J。
法定代表人:盛广申,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西河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248602XH。
法定代表人:张扬,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