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民初1530号
申请人:山东欣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066号燕山公馆2号楼1单元10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165870X。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祖红,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建委小区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1765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欣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6805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欣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680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