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龙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1民初3360号
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一号路与102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
法定代表人:陈宝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麒麟,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住尉氏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建委小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176512。
法定代表人:白祖红,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籍贯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新埠头村*组,现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丽,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3414元,由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献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翠红
书 记 员 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