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187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住扶沟县。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灯塔路与浯溪南路交汇处凯俊盛科成2栋102/2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176512。
法定代表人:白祖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湖南永州市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