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1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湖南龙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建委小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622176512。
法定代表人:白祖红,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龙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