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26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
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1801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4810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
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湖南固尔邦门业发展
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63535455Q。
法定代表人:桂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作出的(2018)桂022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广西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星沙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19×××86)内有存款余额。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星沙支行账号为:19×××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2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