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104行初138号
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湖南固尔邦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桂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5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