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家园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55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湖南固尔帮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桂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长辉,执行董事。
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450元,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3日,本案已完成对被执行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1550元的划扣及发放,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还包括向申请人支付420000元及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判决书),律师费85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460元,执行费6428.4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付建安
审 判 员  饶兴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汤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