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行初209号
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湖南固尔邦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桂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迎,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5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局长。
被告长沙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博,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长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长沙市财政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章小桃
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