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家园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枝雄,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轴路西南三线南(湖南固尔帮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桂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未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智***可润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罗 斌
审判员  王典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玉
书记员邓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