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8财保320号某某诉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3财保320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马剑,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建,经理。
地址淮安市盐河**工业园区通顺路10-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保全价值共计20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共计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