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8财保233号某某等诉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3财保233号
申请人熊善营,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人***,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马剑,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建,董事长。
地址淮安市。
申请人熊善营等与被申请人马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剑、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保全价值共计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马剑、淮安新科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
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续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