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1313号
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交通大街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398826725T。
法定代表人:刘俊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琦,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朝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3738263XE。
法定代表人:方德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邢台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怀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昭亚
书 记 员 于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