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91民初1730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洺州镇东河洼村。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方德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与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