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058号之三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鲁1427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或者车辆,保全金额58649元,本案经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做出裁定,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继续保全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失去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或者车辆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86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