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058号之二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保全费606元,合计1239元,由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