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多种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公司的联系方式,本院依照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址向被告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因无法找到被告公司,邮件被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