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2058号
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车辆58649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或者车辆,保全金额58649元。
申请费606元,由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