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陆财富中心3号楼15层1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226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与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保全金额为262261.24元,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皖0403财保88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户名: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4×××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银行存款262261.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蝶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