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6执1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陆财富中心3号楼15层1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2266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128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皖0406民初264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39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皖0406执13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执行费488元亦未收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倪刚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