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3民初287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陆财富中心3号楼15层1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22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瑞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62261.24元;2.判令**对华瑞电力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瑞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从事蚌埠国电龙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环保公司)的脱硫检修用工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龙源环保公司将工程款汇入华瑞电力公司账户。2015年12月29日,龙源环保公司汇到华瑞电力公司账户6万元整。2016年4月22日,龙源环保公司将最后一笔工程款6万元整汇入华瑞电力公司账户。2014年1月,**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从事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国电安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蚌埠粉煤灰分选系统检修维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力源公司陆续将工程款支付到华瑞电力公司名下。2016年3月,**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从事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配合210℃·修汽机化学标段22#循泵筒体检查工程,总工程款为22000元整。2016年11月28日,中发公司将22000元汇入华瑞电力公司账户。**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从事上述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华瑞电力公司陆续将分工程款支付给了**,但仍有上述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此后,**要求华瑞电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双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多次协商。2016年4月14日及2018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龙源环保公司、力源公司及中发公司的工程款均汇入华瑞电力公司账户,其中,因力源公司的工程项目尚欠**130261.24元,因龙源环保公司的工程项目尚欠**120000元,因中发公司的工程项目尚欠**12000元,累计拖欠**262261.24元。**多次要求华瑞电力公司支付欠款,但华瑞电力公司一直拖延付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华瑞电力公司辩称,1.华瑞电力公司与**不存在挂靠关系;2.华瑞电力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与**无关;3.**系华瑞电力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华瑞电力公司给**的劳务报酬;4.华瑞电力公司与**不存在短信邮件协商的事实。
**辩称,**提供的公证书中提到的电子邮箱并非华瑞电力公司的电子邮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的短信截图打印件及《公证书》原件。华瑞电力公司及**的质证意见:短信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未发送过此类短信,截屏看不出谁发谁收的,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公证书合法性有异议,公证电子证据的过程,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不合法;公证书载明的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没有电子光盘佐证,不能证明公证书内容合法;公证书没有充分记载提取证据的操作程序,公证书及附件不具合法性;公证书所称的华瑞电子工程并不是华瑞电力公司;公证书并未载明邮箱是**的;华瑞电力公司并未与任何人发过这个邮件。本院认证意见:短信截图打印件并不能反映出系**所发,且**亦不认可其发过该短信,本院对短信截图打印件依法不予认可,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其证明观点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2.**庭后提交的《公证书》所附光盘。华瑞电力公司质证意见:光盘内容反映的公证提取的电子证据的操作程序不合法,所使用的摄像机内存及计算机内存清洁性,没有反映出有专人检查;光盘录像部分看不到发件人邮箱信息,且部分画面不清晰、模糊,看不清;邮件内容的下载、实时打印的录像,不连贯,录像缺乏完整性;公证书及录像光盘内容电子证据的操作程序不合法,同时,无法证明电子邮件的来源,收、发件人邮箱地址都不清楚且不能反映出收、发件人是谁;公证书及光盘没有任何证明效力;谈话笔录上,**提供的手机邮箱地址,不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对《公证书》所附光盘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出示手机邮件显示,本院认定“华瑞电力工程”发件人邮件号为798×××@qq.com,该邮件号与华瑞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称的华瑞电力公司邮箱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从事相关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华瑞电力公司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余款至今未付。**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华瑞电力公司通过其公司邮箱798×××@qq.com就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事宜多次与**进行邮件往来,**于2018年2月26日经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保全了华瑞电力公司与**进行往来的电子邮件。根据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1440号《公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的内容,华瑞电力公司“结算后应付**款”56539.08元及73722.16元,合计130261.24元。《公证书》附件“蚌埠脱硫防腐及分选总结算清单(2016.5.15)”载明,“2015.12.29龙源环保付款,抵进度款60000元”,“2016.4.22龙源环保付款,抵进度款60000元”,“2016.11.28田电付工程款12000元”,**认为上述款项系华瑞电力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挂靠华瑞电力公司以华瑞电力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根据华瑞电力公司通过其公司邮箱798×××@qq.com与**的邮件往来载明,华瑞电力公司“结算后应付**款”56539.08元及73722.16元,合计130261.24元。**要求华瑞电力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瑞电力公司与**往来邮件中“蚌埠脱硫防腐及分选总结算清单(2016.5.15)”虽载明,“2015.12.29龙源环保付款,抵进度款60000元”,“2016.4.22龙源环保付款,抵进度款60000元”,“2016.11.28田电付工程款12000元”,因该邮件载明内容并未载明系华瑞电力公司拖欠**工程款,且**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华瑞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华瑞电力公司邮箱为798×××@qq.com,本院庭后核实该邮箱与**提交的《公证书》中所载明的邮箱一致,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1440号《公证书》内容虽有部分错误,但《公证书》内容及其附件所载明的内容能够反映**挂靠华瑞电力公司及华瑞电力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本院对华瑞电力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是华瑞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0261.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4元,由原告**负担2634元,被告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 X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克永
书 记 员 李 佳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3.短信截图打印件及《公证书》原件,证明双方建立了工程挂靠关系,公证书中被告认可拖欠原告工程款262261.24元的事实,短信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往来记录。
4.**庭后提交的《公证书》所附光盘。
二、被告华瑞电力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华瑞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原来想提起反诉。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