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民终1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陆财富中心3号楼15层1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22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8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0元,由**负担1470元,由淮南华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代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燕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