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程田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程田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437号
原告:黄冈程田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安居小区9幢1单元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11165T。
法定代表人:田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北岸恒大金碧天下(恒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9N450E。
法定代表人:赵茜,董事长。
被告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董事长。
被告三:黄冈建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王荣超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7JFE2T。
负责人:钱丽珍,经理。
被告四:黄冈建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809006492。
法定代表人:钱丽珍,董事长。
原告黄冈程田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建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黄冈建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且本案系票据纠纷,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志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