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125行初97号
原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4144U。
法定代表人朱水平,董事长。
原告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510331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朱凡,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林林,湖北文海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94893。代理权限为提出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庭审,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0112832105。
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
原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不服被告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四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神工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朱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闵应旺
审 判 员  张向明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田文娟
书 记 员  郭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