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6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6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茂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甘 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