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87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4144U。
法定代表人:朱凡。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与被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14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