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财保5号
申请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西湖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41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冈市新九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6886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市新九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冈市新九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房屋(见附表),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2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柠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