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7民初3549号
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90019J。
住所地:**县小池镇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刘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90561855K。
住所地:**县小池镇清江大道77号(荣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单升元,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卫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