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7民初3549号
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90019J。
住所地:**县小池镇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刘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90561855K。
住所地:**县小池镇清江大道77号(荣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单升元,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卫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