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422号
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湖北大道长列村九组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刘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豪,**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清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单升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清江大道荣城小区1幢108铺。
法定代表人:王国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良,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池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茂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