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财保14号
申请人: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寮厦村南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8832548H。
法定代表人:张应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0299K。
法定代表人:黄先荣,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账号:×××27;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账号:×××88)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70000元为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6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穂仲案字第10030号】,并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账号:×××27;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账号:×××88)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建安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秋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清梅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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