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899号
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甘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尚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部分退还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郑 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 彬
书 记 员  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