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1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铁神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三华园商贸城01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74406974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黄山碧龙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89950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铁神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03.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