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5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虽然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邢台市,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在邯郸市,本案应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另外,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达成新的履行协议以后,就协议约定的内容产生纠纷,该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新协议履行的合同纠纷。因此,该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中,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金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但工程结算协议的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施工工程位于临西县辖区内,故临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对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路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