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5民初1280号之一
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波,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团结东街**水岸蓝庭**楼****2301/div>
法定代表人:邢桂芬,该公司总经理。
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商立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