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1370号
原告: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育才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188774G
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住沙河市/div>
委托代理人:张彦杰,男,沙河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邢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掌军
人民陪审员 郝富磊
人民陪审员 韩德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