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1民初2127号
原告: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大道10号天都花园小区27幢10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8493082X5。
法定代表人:*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黄山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继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小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