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
法定代表人:庄小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项目经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5627.54元,未执行到位565627.54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