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
法定代表人:洪钢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00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8014.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J×××××号小型汽车。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8014.1元,未执行到位28014.1元,本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