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
法定代表人:庄小雄,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833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833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汪建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