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财保830号
申请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
法定代表人:洪钢浩。
委托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胡世山。
申请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5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