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亁成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6执299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金钟社区钟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毕兴林,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莹,女,系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亁成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23879533.
住所地:**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敷润桥鸿城广场1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彭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亁成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我院于2019年2月28和2019年10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除只有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有零星存款,在其他银行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未了解到其有债权、股权、分公司、支公司等情况。本院调查到被执行人**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会泽县待补镇农贸市场有如下房屋:3幢1号、3幢3号、3幢5号、3幢7号、5幢3号、5幢4号、5幢5号、6幢4号、14幢2号、14幢3号、15幢1号、9幢4号,该不动产已涉其他案件被查封,正在拍卖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泽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彭坚限制高消费。前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莹,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查到的财产要求暂不处理。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莹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荣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