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3栋10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236457C。
法定代表人:钟世雄
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润鑫花园3号楼E幢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6651004XE。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287691.48元及逾期利息(以3287691.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3102元,由被告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303执256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本院另案中首先查封。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本院在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变现后进行分配。除被本院另案中依法控制的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被本院另案中依法控制的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待本院在另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后进行分配,本案至此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303执2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李伟锋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