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东鑫大厦A座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二楼211房。
法定代表人:容锦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1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79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302执1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