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5民催12号
申请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8188567,出票人为山东金达双鹏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圣添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到期日为2018年4月17日,付款行潍兴业银行潍坊高密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恒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锴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