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源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源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
邓远标
2012-11-9
稿
同意并呈邓院审批。
邓茂军11月8日
拟或
稿拟
单稿
位人
卢东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机密
等级
内部
文件
附件
民 事 裁 定 书
发印
行发
范份
围数
范围:
份数:份
文件
编名
(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1号
发出
日期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1号
原告惠州市源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翠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虹,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坤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源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账号:44×××4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16元,并由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源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博罗县支行(账号:44×××4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16元。
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
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六个月,如需延长冻结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东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叶嘉嘉